第五节 一般的或者概括的考察

地理学的对象是个体的现实,即使那些最简短的表述也总是必须讨论个体的现象,表述的压缩首先必须靠选择和简化事实。就是大的地理复合体和体系,如山脉、水系、国家等等,都是个体的甚至是单个的事实。但是如果地理学只是采取个体化的考察和表述途径,象过去大部分作法那样,就要牺牲它的材料和科学内容的一大部分。甚至在十分详尽的表述中仍然会遗弃许多小的事实,如单个的山脊、许多小溪流和小山谷、农舍和村庄等,不可能把这些都逐个提到并描述,只有把它们综合起来描述才能写进去。放弃了这些,景观的普遍特征就会丧失,这种特征正是存在于大量的小现象之中。除了通过资料选择得到的概貌以外,一般的特征描写也是必要的。

人们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实现这个要求。

一种是运用典型事例的方法。若是我到一个地点作考察旅行,我就不但想认识所走的那条路,我的指导思想是沿着一条路来掌握这个地方的整个特征。我可以尝试这样来描写一个大的地区,即抽出一个特别具有特点的,也就是特别适于体现普遍性质的地段,详细地描写。特别是在选择附加于文字描写的图片时,宜采取这种记述方法。人们选择尽可能典型的图片,使得它们不仅反映个别的地点,而是表现出这个地方的普遍特征。这是科学家的插图同业余爱好者或者纯粹艺术家的插图的区别。地图绘制者除了一览图外还可以提供单个典型地方的地图,文字记述特别是旅行记也可以采取同样作法。这种表述形式是一种通俗的形式;它倾向于不越出直观境界以外,在形成概念时不需要象真正的科学记述走的那么远。

另一种方法是用类概念对整个地区特征平均地作系统描写的方法,这种方法试图对极其大量的现象在它们涉及的全部范围内来解决、它和个体化的考察没有严格的区别,因为后者也使用习惯的类概念,象日常生活的词汇(山

峰、山谷、河流、城市等等)所提供的类概念一样。但是,当创造出新的科学的类概念时,它就前进了一步,虽然往往只是采用这种方式,即对当地通常的用词(峡湾、河口、峡谷、石灰岩洞等等)赋与普遍的意义。用类概念描写特征,就是尽可能广泛地把个别概念归并于类概念之下。从而人们可以用一个词代替详尽的描述;如果值得,也就是说十分有利的话,人们还可以把数量等各种个体特征附加到类概念上。当然,如果要想使一般性概念达到它们的目的,就必须正确地建立这些概念。特别是对建立在成因基础上的概念,存在着形成错误概念的危险,如戴维斯用其生存年龄标志山谷形相。对一个地球空间的表述越是简短,同使用的比例尺越小一样,就不但必须更加简化资料,即一切个体事实均须舍弃,而且一般化也必须更深入。

因为地球上同类的现象会在不同的地点反复出现,也可以把同一类概念运用于不同的地点,虽然得充分承认现象的个性。这就是比较和比较研究之所以可能的基础,也是提出地理现象因果联系的定理或判断、亦即提出地理的规则和规律的可能性的基础。

某些逻辑学家和从事理论工作的人文科学家,对自然规律的性质和意义有一种奇怪的观念,这种观念似乎又只能解释为中世纪经院哲学现实论的一种残余。他们赋予自然规律以真实的存在和无限的有效性,而且把它们视为一种更高权威的命令,自然事实必须顺从这种命令。在实际上,科学规律不外是定理或判断,它们不取决于个别的事实,而涉及共同的并以同样方式理解的大量事实;科学规律可以作到这点,因为它们不再是从其全部个体的实际这个角度来理解事实,而是将个体的、此外也是特殊的性质加以抽象后去理解事实,科学的规律限于理解一般的、属于整个类属的性质。如果这些一般的定理只是经验的、由直接经验推论出来的,我们就称为规则(或称经验的规律),如果它们产生于事物的性质本身,我们就称之为规律。严格地说, 规律永远是条件定理:如果条件 A 得到满足,就得到结果 B;但是,此外它并没有表明条件是否已得到满足。人们经常误解了规律的这种特性,原因就在于人们在形式上常常不是把条件清楚地表示出来,而是把它们作为名词或形容词拼入定理的主语中。规律只是提出一个模式,客观现实可能按照这个模式进行;只有当一定的初始状态给定了,人们才可从这个状态借助规律解释现在的状态和过程。

地理学的规则(也即关于现象出现的一般定理,还未考虑因果关系的性质),可以首先局限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来提出,然后逐步地扩展到别的地方;而真正的规律包含着因果关系,因而具有必然性,对整个地球普遍适用, 即使它们首先是在个别地方取得的。然而在这方面,由于低估地方的特点, 人们很容易搞错,并且只有经过在许多不同的地球空间检验,才能认为一条规律充分有效。只有在事物存在着因果联系和相同性质的范围内,才可能提出规律。谁要是相信任意或者自由意志(用这个词的严格意义)和绝对的偶然适用于人类精神生活现象,或者甚至适用于自然界,他当然就不会承认在这方面有规律,并且谁要是不承认现象有相同性或者低估了它,他也就不会让规律在广阔的范围起作用。这是大多数历史学家,特别是政治史学家和追随他们的哲学家对历史学所采取的立场,许多地理学家从那里借用这种立场到人类地理学、特别是政治地理学中。人们必须随时意识到,任何放弃提出规律都意味着放弃严格地阐明因果关系。人们不应把由于我们现在的知识水平所限而难于在今天提出一种规律这件事,混淆为根本不可能提出一种规

律。总而言之,科学的努力永远是为了取得普遍适用的规律,并不是把这一点作为它真正的目的,而是因为普遍规律是使我们在思想上得以掌握复杂的现实的最有利手段。

在类概念和规律的运用上,我觉得地理学的不同部门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地理现象之间的一切因果联系,因而一切地理规律,都是错综复杂的。因此,为了使规律严格有效,就必须提出大量的前提条件;如果忽略这方面,就会出现例外情况。甚至就是一种比较简单的现象,如一股沿着山坡上升的湿风常会造成降雨这个现象,也必须附加对于风的原有湿度、山坡的高度和情况等等许多方面的精确的确定,以至于要提出一条关于降雨形成的精确而又要求普遍适用的规律几乎成为不可能。这个道理在土壤的化学改造、地表形相的形成或者甚至生物过程中,要比在简单的物理过程中更显著得多。由于把所有的条件都纳入定理中十分困难,或者是不可能,以及由此产生屡见不鲜的例外,在自然地理学中人们大都不说规律,而只说规则。因此,往往从人类自由意志出发,把不可能提出严格规律视为人类地理学的一个特征,这是错误的。人类地理学规律的特别不足之处,往往只在于事先缺乏推理而错误地提出这些规律,特别是跳过了因果联系的中间环节;如果人们只就最直接的原因研究现象,这些规律就会可靠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