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理教师的培养和考试制度

在论述中学地理课时已经讲过(参阅第八编第八章)对地理教师要提出些什么要求。主要的要求是、并且仍然是地理教师本人必须学习过地理学, 而且科学地研究过地理学,但是也必须使用那些作为副课而修过地理学的教师。如果这里只指历史学者,那是片面的,但是,如果只指自然科学者,也同样是片面的;从两方面都有可能产生好的或者坏的地理教师。考试制度必须照顾到这种情况。把地理学作为考试科目让两方面的学生自由选定。可惜不少考试制度都含有狭隘的、限制自由选择的规定。例如巴登,由于周知的排课技术的原因,在一个系中规定一门外国语,而在另一个系则把数学作为三门主课之一,在安排上还存在着其他费解的限制。由此而受到损害的正是地理学;德国北部的德语加历史加地理这样一种安排,特别为人们所喜爱并且也特别适宜,但是不可能为人所接受,并且很显然会把地理学挤掉。外国语言和文学的学习在大学中纯粹属于语言学的范围,和地理学没有什么关系。数学也有同样的情况;数学的和自然科学地理学的禀赋往往是分开的。任意组合学科的自由,比如在德国北部所实行的那样,对地理学恰恰大有好处,因为它有利于探究各种最复杂的组合。

在大学里,科学的学习是主要的事情。即使未来的教师也必须曾经专心深入钻研过科学,独立地处理过一个科学课题,如果他想以后把他的教学提到更高的水平,如果他想摆脱俗套而不想成为一个酒徒的话。在大学中是否也应进行教学法的培养,还是应该把它留给担任教学职务的初期,是一个问题。像基希霍夫、里夏德·勒曼等人也都作过教学法的讲课和实习,许多教师慨叹说,现在到处都找不到这种作法了。原因在于他们那些人都是从中学

中出来的,具有学校教学的亲身经验,而现在这样的经历就很少见,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没有学校教学经验。人们会把这看作是坏事;但几乎没有别的可能了。在这方面,对大学其他学科相当普遍地作了决定,不是在大学学习期间,而是在毕业考试以后,委托有经验的学校负责人安排大学生关于教学的培养,地理学的处境和大学其他学科也没有什么不同。至于这件工作往往被轻视,那则是另外一回事。在德国个别地区,年轻的地理学者受到了出色的教学方法的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