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体化的和概括化的观点

不久前科学的逻辑性质再次经受了考验。逻辑学家的一个老学派完全从抽象的自然科学出发,把一切科学最终都归给于提出规律,甚至认为一切科学的存在正在于此。文德尔班和里克特和这一派相反,他们着重强调个体作为科学知识对象的十分有价值的作用,最近格拉夫把这种观点运用于地理学

①。他们认为可以提出两类科学,当然它们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一类只靠类概

念工作,提出规律是这类科学知识的目标;而对另一类科学,则提出类概念和规律就毫无意义,或者只有次要的意义,它们的目标相反地是去认识那些十分有价值的个别事物。他们把这两类科学区分为法的科学

(nomothetische)和记述特性的科学,或者称为规律科学和事象科学,又因为大部分自然科学属于前者,历史科学属于后者,也可以区分为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或文化科学)。

这里不是对这种新的逻辑观点进行广泛审议的地方②。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在个体和一般这两者中十分强调个体;它的错误产生于没有足够地考虑到描述的自然科学和系统的人文科学,忽视类概念和规律的真正意义:它们不

① 参考第二编第一章。

② 我已经在《普鲁士年报》第 122 卷(1905 年)第二期第 254 页以下部分的一篇论文中详细地讨论过科学的体系。大多数哲学家,如冯特、迈尔、屈尔佩,赫夫丁、贝克尔、卡西埃尔等,也都不同意那种看法。

是目标,而是认识的手段。这里我们只探索地理学的逻辑特性,当然我们指的是作为关于地表的区域科学的地理学,我们的问题就是在地理学中个体的事实有什么意义,以及在多大范围上类概念和规律的构成是可能的。

地理学的、归根结蒂是整个科学的目标,不是关于某些普遍性的知识, 象意外保守地追随中世纪经院现实主义的人们还经常认为的那样,而是对于真正的现实的知识,各个现实的事实的知识,不管这些是状况还是过程。只有物理和化学的规律似乎与此相抵触;然而这些规律最终也是为理解现实服务的,只是这个现实属于其他科学的或者技术的范围。地理学的对象是地表

——按照它的甚至是细微的差别来说也即各个个体的地球空间和地点——的特性。我们对这方面的兴趣可以是实用的,比如说经济的或者军事的兴趣。这种兴趣也可以来自美学的评价。在纯粹科学中则是理论的兴趣,这种兴趣不需要外表的论证,而只根据事实的内在意义;而就地理学说地表的所有事实都有重要的意义,这些事实在不同的地点是不同的,它们的差别性和别的事实的差别性有因果联系,因此这些差别性对地区、地方和地点具有特征性。

当然,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中我们感兴趣的程度有不同,因而对于细节的考虑尺度也不同,而且就是最详尽的表述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细节都包罗进去。但是,每种地理学表述都会提及和描写大量个体的地理事物;不管这种表述多么简短表面,却都必须提及和描写:例如阿尔卑斯山和喜马拉雅山、勃朗峰、珠穆朗玛峰(埃佛勒斯峰)、维苏威火山和埃特纳火山,里斯本的地震,亚马孙河、密西西比河和尼亚加拉大瀑布,德意志帝国、法兰西、美国等国家,伦敦、巴黎、柏林、纽约等城市,并且绝不是只作为类概念和规律的例子,而是要按照它们个体的特性来写。

长期以来,地理学甚至几乎只是一种“记述特性的”科学,只认得个体事实。古代地理学的表述满足于提出和描写地表的单个情况或者事变过程; 在这些表述中,普遍性的理解只具有粗略的形式,例如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已认识的类概念:山、山谷、河流、国家、城市等等。地理学最大的科学进步在于它承受和继续发展系统科学的成就,在这一或那一部门先后过渡到概括性的或者类概念的考察,在于它对地表形相以及气候现象和其它地理现象根据各别的特性用描述方法人为地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它们特性的总体归结为类型,并最后尝试通过成因分类来理解。虽然它仍然完全承认个体化的理解和肯定这种理解的必要性,人们还是可以说地理学这时才算取得了比较严格的科学性格;因为类概念的理解把许多特性和标志概括为一个词,只有通过这种理解,明确的因而比较简短的和便于记忆的描述才成为可能,并为基于比较研究的、归结为规律的、更加严格的解释形式创立了基础。在这方面, 现在的地理学远远地走在历史学的前面。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它称为一门概括的或者法的科学。但是,在这方面还必须考虑到两件事情。第一,类概念的和规律性的理解永远不会包括全部的实际情况;相反它总会遗留个体的事物,这种被遗留事物,只有是较小的或者是离我们比较远的地理对象才对我们无关紧要,而在离我们比较近的和较大的对象方面则对我们是重要的和很有意义的。例如人们建立峡湾这个概念,不论开始时是描述性的,还是后来从成因方面来看把峡湾解释为受冰川改造后淹没在海平面下的山谷,就都不只是针对挪威的,还针对着苏格兰、西巴塔哥尼亚等的峡湾,用很少几句话就把它们的主要特征刻画出来了。但是,这样并没有表达出各个峡湾的特性。后来人们进一步把山地峡湾和台地峡湾区分开了;但是在这两种类型中,

例如在松内峡湾和哈丹格尔峡湾间也存在着显著的个体差别,这些差别人们只能从个体上进行理解。我们不满足于把尼亚加拉称为瀑布,而是还想知道关于它的高度、水量、外貌方面的情况。我们怀着同样的求知欲去接触其它地理现象范围的突出对象,也包括人类地理学的对象,例如人类的聚居情况。提出含义愈来愈窄的类概念使得我们更接近现实,可以说是逐渐地接近现实。但是,想只用类概念和普遍规律来对地球作地理描述是不可思议的。

第二,决不能把提出类概念和形成规律理解为目的,遗憾的是在普通地理学的某些表述中发生了这种情况。相反,类概念和规律永远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其目的则是得到关于现实的尽可能简单和清楚的知识。因此如果只把其目的是提出规律的那些科学称为规律科学,那么地理学自然就不是规律科学;但是,这种含义的规律科学就只能是那些抽象科学。跟一切具体科学一样(虽然程度不同),地理学也既是记述的同时是法的。地理学是记述的, 只要它取得事实的知识这个目标是针对个体的现实,因而必然从确定和描述个体现实开始。在它使用普遍的规律来描述系统地建立起来的类概念,并使用一般的规律来进行解释时,它又是一般的和法的,但这时总会遗留下一部分不能运用类概念和规律,而只能个体地领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