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现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类型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

(二)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

第十四条 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或披露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如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之间获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讨论。必要时,还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期后事项的类型及其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

第十六条 如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以下方式确定审计报告日期:

(一)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

(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

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第十七条 如决定更改审计报告日期,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发现原定审计报告日至更改后的审计报告日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会计报表的其他期后事项。

第十八条 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尚未发现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

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采取适当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修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