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目的;
(三)审计范围;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审计收费;
(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时间;
(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主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
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
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 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