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设立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

  1. 货币资金出资

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其一般审验程序应包括:

  1. 货币资金出资清单是否与经批准的合同、协议、章程等的规定相一致;

  2. 投资者认缴的投资款是否按规定如数、如期缴入被审验单位开立的银行正式帐户或临时帐户;

  3. 收款单位是否为被审验单位;

  4. 缴款单位是否为被审验单位的投资者;

  5. 缴付款项的用途是否明确为投资款;

  6. 投入货币的币别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

  7. 银行回单是否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必要时可向银行函证;

  8. 以外币投入的,当投资的币别与被审验单位的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审验其折算汇率是否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

  9. 与投入货币资金有关的“实收资本”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 实物资产投资

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其一般审验程序应包括:

  1. 实物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资产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作价依据等内容是否齐全;与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是否一致;是否经被审验单位验收签章并获得各投资者的确认;

  2. 实物资产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是否符合合同、协议、

章程的规定;

  1. 投资者以房屋建筑物出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索取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和位置图,并审验:①房屋建筑物的名称、座落地点、建筑结构、竣工时间、已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等是否与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相符;

②房屋建筑物的产权是否归投资者所有;

  1. 以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审验是否提供制造厂家或销售商的发票、货物运输单、提货单、保险单等单证;

  2. 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是否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是否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如果不属于国有资产,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国有资产证明,其作价依据是否得到各投资者的认可;

  3. 各投资者与被审验单位之间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

  4. 实地观察和清点实物,审验其是否与实物资产出资清单相符;

  5. 与投入实物资产有关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 无形资产出资

以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其一般审验程序应包括:

  1. 无形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内容是否与经批准的设立合同、协议、章程等的规定相一致;

  2. 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提交的相关资料如名称、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作价依据是否齐全;是否经被审验单位和各投资者确认;是否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

  3.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土地平面位置图,核实其名称、地点、面积、容积率、用途、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经被审验单位和各投资者确认;是否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变更登记手续;

  4. 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的有效年限是否短于被审验单位的经营年限;

  5. 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其投资额是否超过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 20%;

  6. 与投入无形资产有关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