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六)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一般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