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审核程序,对审核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关于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的书面文件,并检查实际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与其一致。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有

合理的支持证据,并判断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盈利预测基本假设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并检查以下事项:

(一)各项假设是否确实以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建立假设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存在不合理因素;

(三)建立假设的过程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盈利预测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时,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假设:

(一)对盈利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

(三)偏离历史趋势的;

(四)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就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发表审核意见,也不宜评价超越其专长范围的假设。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盈利预测的编制过程和以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并实施以下程序,以审核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制基础:

(一)分析和评价经营业务的稳定性及其发展趋势;

(二)核实盈利预测的支持证据是否充分;

(三)审查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四)核实盈利预测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取得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有关盈利预测的声明书。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十九条 审核工作底稿一般应包括:

(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等资料;(二)审核业务约定书;

(三)审核计划;

(四)被审核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表;

(五)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的评价记录;

(六)盈利预测所选用会计政策的审查记录;

(七)盈利预测计算方法的审查记录;

(八)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

(九)审核工作总结;

(十)审核报告;

(十一)与盈利预测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