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