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验资的取证和审验

4.1 变更验资的取证

  1. 注册会计师进行变更验资时,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一般而言,应当根据需要,获取下列资料,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审验,形成验资证据。
  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或股东会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或其他原因而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所作出的决议;

  3. 被审验单位的变更批文;

  4.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取得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5. 因合并、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取得合并协议、分立协议、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并附财产清单;

  6. 被审验单位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副本;

  7. 截止变更时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8.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原始单证;

  9. 被审验单位变更前后的合同、协议、章程;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1. 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发行新股(含送配股)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新股(含送配股)而增加注册资本,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 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新股(含送配股)时,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取得承销委托协议、承销报告及股款划转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