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1.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三级复核制度。通常,应当由较高级人员复核较低级人员的工作底稿。

  2. 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如有若

干页审计工作底稿组成一个审计项目,复核人可仅在第一页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1. 在复核工作中,各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做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