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结合对会计报表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或
另行实施审计程序对期后事项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应当尽量在接近审计报告日时进行。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及有关人员;
(二)审阅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询问以下内容:(一)已依据初步数据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二)是否已进行或将进行异常的会计调整;
(三)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四)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五)资产是否已出售或计划出售;
(六)是否发生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
(七)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
(八)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协议;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审阅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最近的期中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二)管理当局关于期后事项的声明或其他陈述;
(三)股东大会和管理当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有关会议记录;
(四)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关于期后事项的陈述;
(五)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期后事项的程序;
(六)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