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结合对会计报表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或

另行实施审计程序对期后事项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应当尽量在接近审计报告日时进行。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及有关人员;

(二)审阅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询问以下内容:(一)已依据初步数据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二)是否已进行或将进行异常的会计调整;

(三)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四)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五)资产是否已出售或计划出售;

(六)是否发生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

(七)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

(八)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协议;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审阅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最近的期中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二)管理当局关于期后事项的声明或其他陈述;

(三)股东大会和管理当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有关会议记录;

(四)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关于期后事项的陈述;

(五)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期后事项的程序;

(六)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