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对实质性测试的特殊考虑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小规模企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较高,注册会计师一般应主要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采用以下方法,以有效地获取审计证据:

(一)对会计报表项目,特别是对损益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

(二)对帐户余额,特别是对重要帐户的余额进行测试;

(三)对重要交易或事项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小规模企业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下列情况:

(一)为减少纳税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费用;

(二)将私人费用在企业列支;

(三)业主或管理人员因解决个人财务问题等而从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四)因对外筹资等需要而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管理人员从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其承担的责任及企业经营规模不相称;

(六)管理人员获得的经济利益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