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计结论及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三条 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四条 如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上期会计报表如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或经其授权,将上述情况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会计师仍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