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计计划的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 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二)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重点审计领域中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四)重点审计程序的制定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对审计计划的审核和批准意见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