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一)分析样本误差;

(二)推断总体误差;

(三)重估抽样风险;

(四)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分析样本误差时,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某一有问题的项目是否为一项误差。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如果没有或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将有关样本视为误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对象总体误差。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抽样结果无法达到其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预期信赖程度,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三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应考虑是否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对象总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