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编制与出具要求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管理建议书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改进建议进行复核,并以经过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管理建议书。

第十八条 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缺陷,可按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排列。

第十九条 在出具管理建议书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讨论管理建议书的相关内容,以确认所述重大缺陷是否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