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

职业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要求,采用适当的职业后续教育形式,合理确定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合理组织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以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全行业的执业水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并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第七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检查与考核职业后续教育情况,确保职业后续教育质量。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八条 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

(二)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

(三)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

(四)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对象及其需要确定。

第九条 职业后续教育一般应当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举办或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

(二)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三)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

第十条 职业后续教育也可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以下形式:

(一)参加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与培训;

(二)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三)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

(五)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