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审计档案的保管

  1.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2. 审计档案保管年限如下:

  1. 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2. 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3. 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其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1.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