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考虑以下因素, 合理确定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信赖程度:

(一)分析性复核所涉及项目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项目,不应仅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二)分析性复核结果与针对同一审计目标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结论的一致性;

(三)分析性复核预期结果的准确性。对于准确性较低的项目,不应过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四)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不应过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五)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人员的能力与经验。

第十六条 如果分析性复核使用的是内部控制生成的信息,而内部控制失效,注册会计师不应信赖这些信息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

第十七条 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

(一)与预期金额存在重大偏差;

(二)与其他相关信息严重不一致。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