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内容与格式

第九条 管理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会计报表审计目的及管理建议书的性质;

(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改进建议;

(五)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

(六)签章;

(七)日期。

第十条 管理建议书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管理建议书”。

第十一条 管理建议书的收件人应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第十二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审计目的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管理建议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应被视为对内部控制发表的鉴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

第十三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其仅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部参考。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第十四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

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重大缺陷。

第十五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

必要时,管理建议书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改进建议作出的反应。

第十六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