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所有权与保管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所

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

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如下:

(一)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三)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