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后续教育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

(二)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三)制定全国性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选定;

(五)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组织应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各该地区的职业后续教育,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

(二)组织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三)制定各该地区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合理制定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