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对错误与舞弊的关注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错误主要包括:

(一)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

(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三)对会计政策的误用。舞弊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

(二)侵占资产;

(三)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四)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五)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存在的可能性。

除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外,下列情况会增加错误与舞弊的可能性: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被审计单位存在异常交易;

(四)注册会计师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了解已发现的、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处理结果, 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予以特别关注。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错误与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