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取证方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复核。

第十七条 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

第十八条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注册会计师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 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第二十条 查询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

第二十一条 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

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通过函证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分析性复核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必要时,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