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 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 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