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样本的选取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选取样本时,应使审计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的机会,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总体。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只要运用得当,均可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选样。随机选样是指对审计对象总体或次级总体的所有项目,按随机规则选取样本。

(二)系统选样。系统选样是指首先计算选样间隔,确定选样起点, 然后按照间隔,顺序选取样本。

(三)随意选样。随意选样是不考虑金额大小、资料取得的难易程度及个人偏好,以随意的方式选取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