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第九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时,应当考虑:

(一)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

(二)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要职务;

(三)可能影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

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专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十二条 如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必要时,应当考虑追加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商定以下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

(一)专家工作的目的与范围;

(二)专家报告的形式与内容;

(三)专家工作结果的预定用途;

(四)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专家的情形;

(五)专家利用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范围;

(六)保密要求;

(七)专家可能使用的假设和方法;

(八)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