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验资的一般原则

  1.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

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1 号——验资》的规定。

  1. 对于应当建立但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2.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1. 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2. 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3. 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1.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根据需要,可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

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