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验资的取证和审验

3.1 设立验资的取证

  1. 注册会计师进行设立验资时,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一般而言,应当根据需要,获取下列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审验,形成验资证据。
  1. 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复等;

  2. 被审验单位的合同、协议、章程;

  3. 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分证明、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及会计报表资料等;

  4.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分证明等;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开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准予组建筹委会的临时营业执照等;

  7. 证明投入货币资金的银行单证、被审验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等;

  8. 证明投入实物资产的财产清单、财产移交及验收证明、作价依据

等;

  1. 证明投入无形资产的协议、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作价依据等。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取得:

  1. 审批机关准予改组的批文;

  2. 原企业过去三年的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3. 改组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报告,或投资方共同认可的资产评估结果;

  4. 改组过程中若有以债权转作投入资本的,还应提供获得债权人确认并经公证的有效凭据;

  5.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公开募集股份的批文;

  6. 与证券承销机构达成的股票承销协议;

  7. 招股说明书;

  8. 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结束时出具的承销报告;

  9. 证券承销机构划转股款的证明材料等。

    1. 对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可比照上述第(1)和(3) 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