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与查阅

  1. 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况需要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

  1. 法院、检察院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2.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1. 审计工作底稿的查阅

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1. 被审计单位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2. 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查阅子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

  3. 联合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相互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4.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