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指南

  1. 释义

本指南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1 号——验资》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验。

“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所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设立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变更验资”是指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 20%时,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界定了投资者对被审验单位承担的最大偿债责任。

“实收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实际交缴的资本数额。

“净资产”是指被审验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即被审验单位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