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验资报告的基本内容

  1. 验资报告的基本内容因验资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 设立验资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2. 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且应冠以委托人的全称;

  3. 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

  4. 意见段。意见段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即截至验资报告日止,注册会计师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金额;

  5. 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 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应为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7. 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被审验单位的组建及审批情况;

  2. 被审验单位的投资者名称;

  3. 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

  4. 被审验单位合同、协议、章程关于各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的规定;

  5. 各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日期、投资币种;

  6. 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由。

  1.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

  2.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已获得投资者的保证以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

  3. 被审验单位尚未对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4. 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与被审验单位的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不符;

  5. 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变更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2. 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且应冠以委托人的全称;

  3. 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

  4. 意见段。意见段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即被审验单位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和变更后的所有者权益及相关资产、负债的金额;

  5. 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 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应为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7. 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变更前后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对照表” 、

    “变更前后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对照表”、“验资事项说明” 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变更前后有关公司的基本情况;

  2. 注册资本及投入资本的变更情况;

  3.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

  4. 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由。

  1.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投入资本(股本)、所有者权益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

  2.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已获得投资者的保证以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

  3. 被审验单位尚未对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4. 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与被审验单位的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不符;

  5. 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