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