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系指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立法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生育保险基金,通过互助互济的方法,将发生在少数人和少数单位的风险,转由多数人和多数单位共同分担,以此实现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她们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缓解企业之间因女工分布不均衡所造成的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为

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妇女生育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是妇女为人类社会发展所做出的特殊贡献,没有人类自身的生产,人类社会的发展就不复存在。因此,妇女生育不单单是一个家庭的问题,生育保险也不只是哪一个单位的事情,从妇女生育能使人类延续存在和发展这种社会意义而言,生育保险费用应当实行社会统筹,从社会角度履行对生育妇女给予补偿的责任。

此外,生育保险自五十年代初沿用至今的“企业保险”的模式和格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已难以为继。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1. 难以使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由于社会分工、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衡,有些企业女职工高达职工总数的 60~70%,而有些企业则不足 10%,由此导致了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女工人数多的企业自身要背上沉重的生育费闲负担,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束缚和影响了这些企业的经济发展。

  2. 难以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由于生育费用无形中加大了使用女职工的人工成本,所以有些企业不愿招用女工,这从一个方面增加了妇女就业的难度。即使在已经就业的女职工中,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承包、祖赁、优化组合等经营形式时,女职工特别是正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的女职工难以得到与男职工平等的工作安排。

  3. 难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权。一些效益不好甚至濒临倒闭的企业,无力保证女职工生育期间保险待遇的兑现,从而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均衡企业负担,分散企业风险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旧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一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型保险制度, 而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正是解决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缓解妇女就业难状况、保障母婴健康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