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

  1. 新工时制度

新工时制度,又称每周 5 天工作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

作 40 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是继 1994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

作 5 天半、44 小时工时制度之后,于 1995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的新工时制度。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1995 年 5 月 1 日实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

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企业最迟应当自 1997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职工每周工作 6 天、48 小时工时制度。这是符合当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开放,国民经济有了更大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为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了物质条件。一些单位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了缩短工时的尝试,实践证明是可行的。1994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以第 146 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他们说“这表明了我国改革深入发展,国力增强,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办的好事、实事。”实行每周5 天半工作制后,职工增加了休息和业余时间,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同时,全国生产(工作)秩序正常,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许多单位的有效工时率明显提高。在这种形势下,广大职工群众向党和国家建议在现行每周 5 天半工作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每周 5 天工作制。党中央和国务院

倾听群众意见,在认真总结实施每周 5 天半工作制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实

行每周 5 天工作制的可能性,适时决定由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

间的规定》作修改,国家实行职工每周 5 天工作制。 1995 年 2 月 17 日国

务院第 8 次全体会议通过、同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

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4O 小时。”这是我国工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

  1. 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 8 小

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不超过 4O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 天;有些企业职工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的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1.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