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率的确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的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提

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 “百分之一”不是生育保险费率,也不是生育保险费率的攀比目标,而

是其最高上限。之所以确定最高上限,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另一方面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 防止因保护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