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62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国务院 1988 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 号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

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妇女的怀孕末期是分娩的准备阶段,这一期间内胎儿发育迅速,孕妇机体负担大,造成孕妇行动诸多不便。这一时期如果继续工作,上下班时的乘车拥挤,工作中的过度疲劳等等,孕妇容易发生意外,重则危及胎儿及母亲的生命。故产前休息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日本法律规定,职业妇女产前休假期为 6 周,前苏联为 8 周。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妊娠末期休息是否得当,对胎儿发育及产后乳汁分泌都有一定的影响。一项统计表明,产前不休息的劳动妇女,其低体重儿出生率为 12.6%,休息 42 天以上的仅为 4.2%。因此,产前休假可以为怀孕妇女正常分娩提出必要的保证。

妇女分娩后,生殖器官及盆底组织的恢复约需 6~8 周的时间,国家关于产假日期的规定,就是根据于此。产后休息不足,对母体健康及乳汁分泌有明显影响,并会因此而影响乳儿的发育和健康。研究结果表明,因产后休息不足而导致操劳过度和精神紧张是乳汁分泌不足或无乳的主要原因。因此, 产后休息是绝对必要的。有关专家的观察还发现,产妇较孕妇主诉有疲劳症状者为多,产后半年内得病或慢性病复发的比例仍较高。这是因为,妇女分娩后,除身体需要复原外,还担负着哺育和照看婴儿的重任,对绝大多数妇女而言,产后是一生中最为辛苦的一个阶段。乳汁的分泌和照看婴儿的辛劳都会耗费母亲大量的体力和精力,只有必要的休息才能保障母体的恢复和健康。《劳动法》规定的 90 天产假就是基于产妇的身体康夏和培育健康后代的需要制定的,以保证女职工在生育后有充足的休息时间,确保身体的复原, 体力的恢复,从而有正常的乳汁分泌哺育健康的后代。这不仅仅是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人口质量的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在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后休假不仅有明文规定,而且实际贯彻落实也较好。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中女工保护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据一项调查表明,在其调查的 469 家乡镇企业中有 84.6%的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假 90 天制度,有 75%的企业产假工资不能落实,有的企业甚至把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作为奖励,规定来厂三年后方可享受 2 个月产假,每月可领取

58 元基本工资。而在“三资”企业中,“要生小孩就别挣钱”已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的“三资”企业在合同书上明确规定“在本企业工作两年之内不许生小孩”;更有的“三资”企业的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后被老板解聘。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国家法规的。《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更为广大女职工提供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女职工可以运用这一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更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条例,决不应随意减少产假,任意克扣产假工资,甚至因女职工生育而将其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