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周和工作日

1.工作周

工作周,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 1 周(7 天)内从事生(工作)的时间。以日历周为什算单位,1 年内有 52 个工作周。

工作周的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长度由法律规定。我国长期以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职工每周工作 6 天、48 小时工作周制度。根据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4 月 30 日,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作 5 天半、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作周制度。根据 1995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

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 1995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

5 天、40 小时工作周制度。1995 年 5 月 1 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

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企业单位最迟应当自 199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工作日

工作日又称劳动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 1 昼夜内工作时间的长度

(小时数)。它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工业企业,工作日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班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日是计算出勤率、工资标准、工资定额、工作效率的基础,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时间。

工作的性质、特点、条件、方式不同,适用不同的工作日。工作日的种类很多。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需要、生活方式现代化,将会不断涌现新型的工作日。目前,我国的工作日有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等 7 种。

在我国,劳动者在 1 年内的工作日数是法定的。1 年工作日数的计算公式是:

1 年工作日数=全年日历天数(365 日)-法定周休日(104 日)-法定节日(7 日)=254 日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 1 年应当工作 254 个工作日。但是,闰年

为 255 个工作日。

  1. 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日又称标准长度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在我国,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 8

小时,即 8 小时工作制。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

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标准工作日适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由于工作性质或职责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日制,但必须分别情况履行以下审批手续:中央直属企业的职工,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的职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1. 缩短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又称缩短长度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少于 8 小时的工作日。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标准工作日长度的缩短,并不是对标准工作日的统一缩短。缩短工作日适用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

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企业岗位和国家规定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 6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不得超过 36 小时。具体规定时:煤矿井下工人,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即每周工作 6 天,每天工作 6 小时);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根据生产

特点和条件,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 3 天,休息 1 天)、每日 7 小时工作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1 个半月工作制(即工人每年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 1 个半月,包括公休假日在内,脱离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分别情况实行“三工一休”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实行工作 3 天、休息 1 天的制度后,每年再轮流脱离原工作

岗位 1 个月)、每日工作 6 小时工作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两个半月的制度;梯恩梯作业工人,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此外,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根据本行业特点也可以实行不同程度的缩短工作日。

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夜班工作比较辛苦,改变劳动者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劳动者的精神紧张程度。因此,我国劳动法规定,实行“三班制” 的企业,夜班工作时间比白班减少 1 小时,并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连续生产不容间断工作的,如发电、钢铁冶炼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等,但要给夜班工作的职工增发夜班津贴。

③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未满 12 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小时;路途较远的,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每次授乳时间为 1 小时(含人工喂乳),可提前 1 小时下班。

④未成年工。目前,我国劳动法尚对未成年工适用缩短工作日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这有利于未成年工健康成长。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但是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1. 延长工作日。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即超过 8 小时的工作日。但是,延长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长度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下,每

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不得超过法定的小时数。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满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1. 不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亦称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没固有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即不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它虽然不计算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长度,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长度安排职工的生产(工作)任务。

不定时工作日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职工。在企业,适用于:①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长途运输工人、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 综合计算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实现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2. 弹性工作日。弹性工作日,是指在工作周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在标准工作日的基础上,按照预先规定的办法,由职工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它是标准工作日的转换形式。每周工作时数不变,保证每天核心工作时间(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年 1 时半至 4 时半或者 2 时至 5 时)不缺勤,由职工个人安排上下班时间。实行弹性工作日,可以减少迟到、早退、过多地请病假事假,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有利于职工利用休息时间学习、料理生活、教育子女和参加社会活动。

  3. 非全时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或每周少于正常规定的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即少于标准工作日或缩短工作日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可以在 1 天内只工作几小时,也可以在 1 周内只工作

几天。据统计,大多数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 20 小时左右。非全时工作日是流行于欧美的一种工时制度,适用于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退休人员和学生。在欧美流行这种工时制度的主要原因是:①由于一种国家通货膨胀,致使劳动者家庭生活普遍下降,大多数家庭妇女和退休人员要求参加工作,而他们愿意做短时间的工作,以便于抚育子女或料理家务;②由于一些国家失业问题严重,社会提供的工作岗位不能满足就业要求,实行非全时工作日工时制度,可以安置更多的人就业;③由于有些国家劳动力资源缺乏,实行非全时工作日工时制度,可以吸引家庭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目前,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鼓励采用非全时工作日工时制度。我国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一些商店、旅馆、饭店等服务性单位和事业单

①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

② 地质及资 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位也开始实行非全时工作日工时制度,雇用非全时工人。这种工时制度比较灵活,能够适应不同的工作单位和家庭的需要,深受人们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