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寨权的内容

劳动监察是一个比较规范的用语,较为全面地概括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客体、性质、目的等内容,较之以前广泛使用,如今与之同时并用的“劳动行政监督”,“劳动行政监督检查”相比,其内涵更为丰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监察权”,监察权的内容应该含有:

  1. 检查权。劳动行政机关有权对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执行劳动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 建议权。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建议其纠正,并可以通知其主管部门敦促其改过;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 成绩优异或有立功行为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被查对象的其他不当之处,劳动行政机关也可以提出建议,令其采取措施。

  3. 处分权。对于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劳动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若涉及相关的经济问题,还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有没有处分权,是监察权与监督权、监督检查权的重大区别之处,是软监督、硬监察的分水岭。没有处分权,监察权就成了无刃之剑,不能起到行政管理

的职能,达不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