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的特征

  1. 监察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察权的国家劳动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劳动行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律的遵守,保障国家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只有具有行政监察权的主体才能成为劳动行政监察主体,否则,不能从事监察行为。

  2. 监察的客体是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其一, 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其二,对劳动行政机关命令、决定的执行。

  3. 监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实现国家劳动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4. 监察的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监察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律手段之一,监察并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只是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正确行使或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或劳动行政决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正当行使权利或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另行作出相应的制裁性的行政决定或采取某种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