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的列支和支付

  1.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

过去,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多渠道列支,生育期间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从工资基金渠道列支,而生育医疗费则从福利费中列支。在一些先期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虽然已建立了生育保险基金,但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也不尽统一,有的是 100%列入企业管理费,或 100%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还有的 90%进入成本费用,10%列入企业专用基金等等。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企业为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而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其费用应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应该是国家立法,统一规范,强制实施。因此,在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1. 生育保险费的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两部分费用。

一部分是过去人们俗称的产假工资,在《办法》中称之为生育津贴。这一方面是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对照;另一方面,因为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当劳动者不论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或者是局部的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劳动时,就不应该得到工资。这个收入损失就要靠社会保险来补偿,生育津贴就是为了补偿生育期间工资收入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生育津贴也比产假工资更准确、更规范。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一部分是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在过去实际运行中,这部分医疗费用是从企业的医疗费中发生的,在国际劳工组织 102 号公约中也规定生育保险应当享受这种医疗服务,但费用应从医疗保险中发生。从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来看,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医疗保险非常复杂,举步维艰,它的推进速度较之生育保险不一定是快的,如果现在不包含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就显得生育保险不够完整。而且由于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负担程度不一样,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困难。因此目前应考虑把生育医疗费放在生育保险基金中筹集,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有的地区已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可继续试行,待将来立法时再详细研究。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作出了规定,即“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百分之百报销。

从加强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发展方面看,应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提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因此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生育女职工持有关证明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但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水平有限,人员力量不足,尚不具备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的条件,因此作为过渡办法,可以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再分别按标准支付给生育女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