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取决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前面已讲到,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的,这种关系具有区别于法律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特有性质。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有其特点,它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内容,也包括政治、文化、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等等,例如, 劳动者通过工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内容;劳动者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等等。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质和特定内容,使得劳动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而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劳动法的独立部门的法律地位,不仅在我国已得到公认,即使在其他国家,也无人对此表示非议。

  1. 劳动法与民法的不同点
  1. 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财产关系,民法也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但这种人身关系是与财产有着密切联系的。

  2.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劳动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公民即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单位。

  3. 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价值规律起作用,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也包括一定财产关系的内容,但社会主义性质单位不是按等价有偿原则进行调整,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原则。

  1.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不同点

劳动法与经济法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劳动法并不隶属于经济法, 二者是平行的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 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以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为主和与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从横向的角度设定的。

  2. 任务不同。经济法的任务是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劳动法的任务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1.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不同点
  1. 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在参加所在

单位集体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很广泛,可以发生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但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则发生在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2. 法律关系形成的依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产生的,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单方愿意即可形成,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