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待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规则和我国的国情,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因为这种制度主要是运用救济的方法帮助劳动者解决职业中断期间物质生活的困难,所以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其内容和目的与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为失业者再就业创造条件,保障劳动者职业更换和流动就业的顺利进行。

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 针对的劳动风险不同。失业保险所针对的劳动风险是失业,是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失去工作,而劳动者所具有的劳动力没有丧失;其它养老、疾病、工伤保险等针对的劳动风险为年老、疾病、工伤等,是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

  2. 间接目的不同。失业保险同其它社会保险项目一样,其直接目的都是保障基本生活,而失业保险的间接目的是通过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提供工作机会,促进劳动者再就业;其他养老、疾病、工伤保险等不具备这一目的。

  3. 享受条件不同。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不同,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不仅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缴纳保险费情况有关,而且还决定于劳动者的就业意愿。按照惯例,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适当工作者、拒绝接受职业训练者、直接参与劳资纠纷而罢工者、因过失而被革职者以及不在职业介绍所等有关机构登记、寻找职业者,均不予支付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