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监察的种类和意义

□劳动监察的种类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劳动监察工作。国务院在《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的决议》中,强调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经常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 1982 年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这是国家监察矿山安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专门法规,它明确规定,在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设置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监督检查和督促有关安全法规贯彻执行的权力机构,并具体规定了其主要职权。 1993 年颁布的《矿山安全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标志着我国劳动监察工作向法制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国劳动监察内容广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一般监察与特定监察。一般监察是对不确定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监察;特定监察是劳动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监察。一般说来,劳动行政机关往往交互使用这两种手段。这样的好处在于:宏观上可以制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微观上可以纠正和防止具体的违法行为。将宏观调节、微观控制结合起来。

  2. 事先监察与事后监察。事先监察实施于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某一行为完成之前,如事先登记、注册、申报情况等;事后监察则实施于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某一行为完成之后,如劳动现场安全条件验收。事先监察则实施于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某一行为完成之后,如劳动现场按安全条件验收。事先监察有预防性,防止违法行为发生;事后监察有补救性,阻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下,劳动行政部门必须转换职能,加强劳动监察。这样,在一定意义上讲,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也就是劳动监察的范围。这样,劳动监察也就可以分为用人、工资、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监察,即包括劳动关系的确立、维持,以及终止等所有方面, 甚至还要包括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方面。比如公正的收入分配,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社会目标,然而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这一社会目标, 以保证收入分配的平等,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行动,通过实施正确的税收政策和收入政策来维护分配的公正性。再比如,在进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可以划分出部分产权交给养老基金会,以股权收益补充资金来源,同时划出一部分职工作为该基金会的成员和服务对象。至于各种补充养老保险,则完全贯彻市场化原则。养老保险制度这么一确立,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重心自然转到了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上来了。

以上这种划分方法中,劳动安全监察目前比较健全。在劳动安全监察方面,已设立了劳动部、省、地(市)三级监察机构。劳动部设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级监察机构有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在紧急情况下,监察机构有权即时强制,如紧急情况下,命令停止作业及撤离危险区等权利;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相对人,监察机构有权提请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更为重大的责任事故,有权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安全监察机构有权

书面告诫义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发布《矿山监察安全意见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