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律体系,是指以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劳动法典为龙头, 以劳动法律为骨干,其他法律规范为具体内容,分类组合而成的内容和谐、层次分明、形式完整的劳动法律规范的系统。劳动法律体系是根据生产方式的要求、劳动工作规律和其他社会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不依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对加强和完备劳动法制有重要意义,是加强劳动法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的标志是: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是一切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性劳动规章的统帅,是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二有一系列完备的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规章。三是要求劳动基本法律、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之间,内容和谐一致, 互不发生冲突。

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的意义在于:第一,为劳动立法确立明确的发展目标,并为制定劳动立法规划提供依据;第二,保障劳动基本法律、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性劳动规章之间在内容上协调一致,避免发生法律冲突;第三,有利于在劳动领域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哪几类劳动法律、法规,虽然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但一般认为应当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报酬法、职业培

训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

劳动法律体系是劳动法律规范科学分类与组合的系列结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统领下,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来划分,劳动法律体系的模式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划分
  1. 劳动标准法。主要包括劳动合同、职业培训、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劳动关系法。指劳动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录用、调动、辞职、辞退,以及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 职业保障法。包括劳动就业法与社会保险法两方面。劳动就业法, 包括就业条件、就业程序、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职业介绍所管理、特殊群体就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社会保险法,包括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4. 劳动行政机构组织法。包括劳动部组织法、地方各级劳动厅(局) 组织法、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法、劳动监察机构组织法等。

  5. 劳动监察法。包括劳动监察制度、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人员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 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职能划分
  1. 实体法。亦称“主法”。它是规定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如 1986 年 7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93 年 4 月 12 日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2. 程序法。亦称“助法”。它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如 1993

年 7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 监察法。它是对有关单位行政和人员是否履行生产劳动及管理的职责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的法律、法规、规章。如 1982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发

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 年 2 月 13 日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3.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性质划分(1) 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2)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3)私营企业劳动法;(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法;(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6) 外资企业劳动法。4.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等级及其效力范围可分为(1)劳动基本法律;(2)除劳动基本法律以外的劳动法律:(3)劳动行政法规;(4) 劳动规章;(5)地方性劳动法规;(6)地方性劳动规章。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繁重的任务,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抓好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和论证。这是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的首要工作和关键。目前,在有关部门的组织、推动下,劳动法律体系的研究初步展开,提出了几种不同的劳动法律体系方案,对深入研究和建立、健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很有启发。今后要进一步抓好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和论证工作。其一,劳动法律体系框架的设计不宜太粗。因为劳动法律体系是由劳动法律规范组成的多层次、多法群的等级体系。只有具体列出各类劳动法律、

法规,才能从总体上判断劳动法律体系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形式是否完整。因此,劳动法律体系框架的设计要细一点,列出各类主要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其二,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不能脱离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但也不能违背劳动法律体系特有的规律和客观性。对于劳动法律体系本身需要具备面目前立法时机尚未成熟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确立它应有的地位。其三,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不能只由劳动部门或立法机关进行,也不能局限于劳动法律部门来考虑或作出决定,应当打破各业务部门和各部门法的界限,由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设计,并且保证劳动法律体系同其他部门法律体系及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无论从法学理论上说,还是从法律实践来看,各部门法律体系之间的内容上可以有必要的重迭;只要属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应列入劳动法律体系。第四,对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方案,要组织人员加以论证,证明是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可行的。

第二,抓紧制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由于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和多种经营方式的产生,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性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以强化企业行政领导权威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的调整缺少有效的相应的制约机制,另一方面新生的劳动关系一开始就缺少法律机制的引导、规范与制约,因而劳动关系又蕴含一种不协调性和潜在的激化因素。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发生劳动者正当权益被侵害而无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造成消极怠工、停工、集体上仿的情况的发生,其原因就在于此。因此,加紧制定、尽快颁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者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劳动秩序的需要。

第三,抓紧制定劳动领域的改革急需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改革需要立法,立法应当引导、推动改革。劳动领域的各项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 对劳动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不仅要用法律形式肯定、巩固、保障劳动领域的各项制度改革的成果,更重要的是发挥劳动立法对劳动领域的各项制度改革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为此,劳动立法不能拘泥于眼前的、暂时的、局部的需要,而要研究、反映客观规律和改革发展趋势。既不忽视改革的特定需要,又不简单地反映改革的要求,而要注意法所特有的规范性、完整性、相对稳定性及其强制执行的特点,引导和推动新生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为劳动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