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自商品经济产生以来开始形成,并为德国立法首肯,其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社会保险的概念,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比如我国,先前称作“劳动保险”,是与当时的国情和劳动政策分不开的。实质上,两者是一回事,而且就市场经济的国际化趋势而言,社会保险更合理。从法律上而言,社会保险就是国家依法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以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它是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利社会保险的实施。社会保险的实施是国家行为,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 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必须接受社会保险,并履行其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同时,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纲领。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从而形成一个体系完备的保障体系。

  1.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工资劳动者

社会保险的目的决定了其保护对象是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收入的劳动者, 而不包括那些非劳动收入者,诸如以资本享受利益者。我国现在进行社会保险改革,关于保险对象是主要问题之一。先前,实行“企业保险”,因所有制而不同,国营企业和机关工作人员待遇最好,大集体企业次之,小集体和农村集体企业更次,广大农民几乎没有任何保险权利得以享有。这是一种极不合理的保险制度,对于市场经济是无形的障碍。因此,社会保险对象应包括所有的劳动者,而不能因所有制不同而把一部分以工资谋生的劳动者排除在外。

  1. 社会保险的目的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给予劳动者收入损失补偿,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以利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予劳动者收入损失补偿,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是社会保险的直接目的。社会保险承保风险就是劳动者的“收入损失风险”,以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但此生活水平并不一定能达到其在业期间的生活水平,而且这种保险补偿只是对在业期间实际收入一定比例的补偿,而一般不能超过此比例或其实际收入。这有利于防止“懒汉”思想的形成,从而防止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

通过社会保险直接目的的实现,达到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宗旨。劳动者是社会经济的活跃因素,是财富的创造者。给劳动者以保护,是经济运行的必然。

  1. 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

所有的劳动者都是社会保险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劳动者都能获得社会保险。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是丧失生活来源,即 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丧失劳动能力既包括暂时丧失(主要指生育、疾病和一般工伤风险而言), 也包括永久性丧失(主要指年老、严重工伤、残障等风险产生的后果)。丧

失劳动机会是指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主要是失业。在这些情况下,都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或者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在这种情况下,给予社会保险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并体现国家、社会对劳动者的关心。况且劳动者在其未丧失劳动能力前,或者有工作之后,能力社会作出贡献, 这可视为对劳动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