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是一项综合措施,用人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有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安全卫生制度,也执行了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程,但仍然发生了事故。用人单位对此认为单位没有责任,是职工不遵守有关规章造成的。对此必须进行分析,殊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监督尽责。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对职工进行了安全卫生教育,告知其应当如何操作。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安全卫生制度的制定,标准、规程的执行,都应体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而不是停留在书面上、规定中,而具体执行还要依靠广大的职工。因此,应当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告知使职工懂得应依规章和怎么依规章操作。若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了安全卫生教育,阐述清楚了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可能造成身体哪些损害,应当采取哪些防护措施,并帮助职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职工仍违章操作,那么由职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职工只有接受合格的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这主要是为了让职工掌握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学会预防职业危害的技能,避免因职工不了解或者不熟悉职业灾害及职业灾害事故预防的措施,而受到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 用人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体系, 明确本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职责和工作范围。

  2.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技术设备,分别不同工种、工序,分别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3. 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 经过三级教育后,考试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

  4. 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者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

  5. 对从事爆破、电气等危险性工作的,必须进行特殊的安全操作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准上岗。

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 要学习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程,使其了解劳动卫生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学习和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具体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具备基本的安全卫生知识,以做到安全生产。

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宣传教育,使劳动者正确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提高他们的生产技术水平,使他们能够自觉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实现安全生产。因此,用人单位为实现安全生产,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和搞好安全卫生设施的物质措施外,必须对劳动者加强安全卫生教育,两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