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妇女从事劳动的范围

《劳动法》第 59 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指的是体力劳动的繁重和紧张程度,即单位时间内体力消耗的程度,它由单位时间内支出的劳动量来衡量。在单位时间内支出的劳动量越大,劳动强度越高,反之,劳动强度越低。我国颁布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如表 6.1:

表 6.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表

表 6.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表

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 15

~ 20

~ 25

> 25

计算劳动强度指数的公式为: Ⅰ=3T+7M

式中Ⅰ——劳动强度指数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 (分)

T——净劳动时间率 =

工作日总工时 分

M——8 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KCa/L/分·m2)

(%)

随着劳动强度级别的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支出增加,劳动强度增大。

《劳动法》明确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是因为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劳工公约第 45 号条例《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这一公约规定:“凡女性不论其年龄如何,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下劳动。”(从事管理职务而非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作者,从事卫生福利的工作者以及实习工作者可以除外。)公约所称的“矿场”一词,包括由地面下开采任何物质的任何公私企业。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矿场,不论其公私性质, 均应执行这一规定,不能使用任何年龄的妇女。矿山井下工作多为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一规定有益于保护女工的身体健康。

《劳动法》明确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属于重体力劳动,妇女如果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 特别是搬运重物的负重作业,会对机体产生不良影响:

  1.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也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 从事重体力劳动特别是负重作业时,由于腹压增加,子宫、阴道等盆部器官被压向下,可呈一时性的下垂,长期持续重复此种作用的结果,可发生子宫移位及生殖器官下垂。

  3. 未成年妇女,长期负重作业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

  4. 负重作业工人,慢性肌肉劳损以及骨关节疾患的发病较多,如前臂的慢性腱鞘炎,肩周炎等,腰痛也比较常见。妇女有骨盆内脏器,有复杂的

静脉丛,腹压增加时易发生瘀血。且子宫周围的韧带中存在有脊椎神经(感觉神经)的末梢,当这个部位受到压迫和牵引时,易出现腰痛。当腹压增加骨盆内血液循环受到影响时,可引起子宫内膜慢性瘀血,月经期可使痛经加重引起腰痛。

由上可知,妇女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劳动法》第 59 条的含义就是指凡属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无论哪一个部门的,都禁止安排女职工。这为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至于《劳动法》第 59 条中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主要指劳动环境恶劣的工作,如野外作业、高温、低寒、有毒等等不适宜妇女从事,会给妇女造成机体损害的工作。例如,国际劳工局第 13 号条例规定: “禁止所有的女工使用含有铅白或铅的硫酸盐等染料。”我国有关《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也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应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铅(pb)为质软的重金属,熔点 327℃,沸点 1620℃,温度达 400~500

℃时即有大量铅蒸气逸出。工农业生产中常用的铅化合物有铅白[pb

(OH)·2pbCo 3 )、三氧化三铅(Pb203,又名黄丹)、氧化铅(pbo,又名密陀普),四氧化三铅(pb304,又名铅丹或红丹)、硫酸铅( pbso 4 ),铬酸铅( pbcro4 )等。

铅具有蓄积作用,在体内主要以不溶性的磷酸铅 [pb3(PO4 )2] 形式沉着于骨骼内。当食物中缺钙,或因感染、饮酒、服用酸性或碱性药物而破坏了酸碱平衡时,均能使骨内不深性的磷酸铅转化为可深性的磷酸氢铅入血, 从而诱发铅中毒的症状出现。

铅的毒作用可影响很多系统,而以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及血管的病变较为明显。铅对红细胞有毒作用,对骨髓中幼稚红细胞的毒作用更为突出;铅可引起卟啉代谢障碍,影响血红素的合成;铅还会使血管痉挛。

铅对血红素合成的影响,女性出现较早。在血铅水平相似的情况下,女性红细胞中原卟啉(PP)的水平高于男性。这种情况在职业接触铅及非职业接触铅的妇女中均被证明。国内外均有学者发现,当铅接触水平相同时,女工出现自觉症状的比例显著高于男性,即女性对铅的敏感性高于男性。特别是铅作业女工妊娠并发症的发病率较高,主要为行兆流产及妊娠中毒症,这些并发症均可影响胎儿发育,为了女工和后代的安全与健康,直接接触铅白或铅的硫酸盐的作业劳动,应当在女工特别是怀孕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之列。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可以参照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其中包括:

  1. 矿山井下作业;

  2. 森林业伐木、归椤及流放作业;

  3. 国家标准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超过 20 公斤,间

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