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的监督

所谓其他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相对于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监察而言的,它是指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贯彻劳动法的情况,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用人单位接受这些部门的监督是一种义务,这些监督部门尽管不能同劳动监察权的运用相比,但它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出发,也能够涵盖劳动法的一切范围,并可以通过提出建议推进劳动立法的发展。因而,这种监督,是劳动监察的有效辅助。